绍兴市越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:
申请人沈益民,遗失坐落于花园西区3幢105室的不动产权证(原房产证),证书号(房产证:039152)。现予以声明,如有异议,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书面提出,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中心将办理该不动产权证书补办手续。
原证声明作废。
公告单位:绍兴市越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
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